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04号原告康志岳,男性,1977年出生,汉族,住法国巴黎市。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霄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志岳诉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康志岳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康志岳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志岳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