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1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洵,女。被执行人刘廷文,男。被执行人孙维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鸡冠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维经在某银行内存款人民币6000元至鸡西鸡冠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