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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0764号

江阴天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天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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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764号原告江阴天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680868XW,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峭璜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嵩、肖玲,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049356W,住所地江阴市高新技术���业开发园区蟠龙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成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琪,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莉洁,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阴天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诉被告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顾成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玲、被告东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琪、陆莉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龙公司诉称:他公司与东辰公司先后在2011年11月24日、2012年4月24日订立2份合同,约定东辰公司向他公司购买设备及备件,总计价款3333700元。后他公司向东辰公司交付合同标的物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东辰公司仅向他公司支付货款3086000元,余款247700元虽经他公司多次催收至今未付。东辰公司长期拖欠他公司上述货款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无奈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东辰公司立即向他公司支付货款247700元及该款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辰公司承担。

被告东辰公司辩称:对天龙公司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都没有异议。他公司确实结欠天龙公司货款247700元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4日东辰公司与天龙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天龙公司向东辰公司供应编组台上料辊道、矫直板装配等设备,合同总金额3005700元,合同对结算和付款方式等均做出了约定。2012年4月3日东辰公司与天龙公司签订结算协议一份,约���上述合同因增加部分制动段辊道,增加合同金额78000元,变更后合同总金额为3083700元。2012年4月24日东辰公司与天龙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天龙公司向东辰公司供应右螺旋套、左螺旋套等设备合同总金额250000元,合同对结算和付款方式等均做出了约定。后天龙公司按约向东辰公司交付合同标的物,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了东辰公司。至今东辰公司已支付货款3086000元,余款247700元至今未付。2015年12月10日天龙公司具状诉讼来院,要求东辰公司支付货款247700元等。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核算项目明细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传递单、银行承兑汇票、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天龙公司与东辰公司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其他的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有效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天龙公司已按约向东辰公司交付了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东辰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及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是本案纠纷的起因,对此东辰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东辰公司未及时付清价款,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天龙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综上,天龙公司要求东辰公司给付货款2477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47700元,同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8元(江阴天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江阴天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天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代理

审判员  顾成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智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