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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字第11号

张新国申请执行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国,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国,男,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河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潘东汉,经理。张新国申请执行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牟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