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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231号

何某甲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甲,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231号原告何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何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近七年以来关系一直不和,因经济问题常常争斗,被告时常出走,沉迷麻将、赌博,不顾工作、不顾夫妻关系、不顾家庭生活,致使家庭非常困难。此外,被告长期与原告母亲争斗,不孝顺老人也不照理老人生活。此外,今年春节后,被告至今从未回家。现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坚决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离婚理由均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并于1985年5月13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小孩:男孩何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孩何某丙,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均已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缺乏沟通,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同时,双方同居时系以夫妻名义生活,周边群众亦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故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原、被告现已共同生活三十年,且已生育两个小孩,说明双方是相互了解并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一般家庭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夫妻间只要加强沟通,增进互信,正确处理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为构建幸福、和谐婚姻家庭,任何一方均应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以家庭为重,而不应草率提出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缺乏充分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邓明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