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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00791号

南通正松针织品有限公司与南通佳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正松针织品有限公司,南通佳和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791号原告南通正松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竹行街道神农村9组。法定代表人顾正松,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忠霖,南通市竹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佳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开工业集中区(南通开发区青岛路6号)。法定代表人钱菊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正松针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佳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正松针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正松针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正松针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2572元,由原告南通正松针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易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 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