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财保5号申请人刘某峰,男,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被申请人绥棱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淑霞,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霍某礼,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申请人刘某峰与被申请人绥棱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峰为保证案件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孙树行、刘庆凤、杨宝、呼伟东、苏占国、李国斌、王亚明、王立宝、王春宇拖欠被申请人绥棱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01.8万元(其中孙树行欠9.9万元、刘庆凤欠9.9万元、杨宝欠12万元、呼伟东欠12万元、苏占国欠10万元、李国斌欠7万元、王亚明欠14万元、王立宝欠14万元、王春宇欠13万元)予以查封。并提供20,000元现金及黑MW05**号(丰田牌SCT6493E4)车辆一台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孙某行、刘某凤、杨某、呼某东、苏某国、李某斌、王某明、王某宝、王某宇拖欠被申请人绥棱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01.8万元(其中孙某行欠9.9万元、刘庆凤欠9.9万元、杨宝欠12万元、呼伟东欠12万元、苏占国欠10万元、李国斌欠7万元、王亚明欠14万元、王立宝欠14万元、王春宇欠13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债务人不得将拖欠的房款偿还被申请人绥棱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霍某礼,需要偿还时可将房款交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保存。
二、对申请人刘某峰提供担保的黑MW05**号(丰田牌SCT6493E4)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