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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恢2号

郭庆江、杨立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庆江,杨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郭庆江,男,1963年8月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杨立明,男,1974年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2009)献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献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