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郭庆江,男,1963年8月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杨立明,男,1974年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2009)献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献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