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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272号

崔立强与王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立强,王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72号

原告:崔立强,农民。

被告:王从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强与被告王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立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从星所有的位于岭泉镇沟头村的房屋一栋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从星享有的位于岭泉镇王家沟头村证号为莒南集建(2001)字第10-36-03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一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汲传国

审 判 员  邹剑飞

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