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72号
原告:崔立强,农民。
被告:王从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强与被告王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立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从星所有的位于岭泉镇沟头村的房屋一栋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从星享有的位于岭泉镇王家沟头村证号为莒南集建(2001)字第10-36-03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一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汲传国
审 判 员 邹剑飞
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