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白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济宝,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龙港街道河口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市龙港街道河口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立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白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龙港街道河口于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秀波
审判员 孙 威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范子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