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执保7号

边国军、李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边国军,李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保7号申请人边国军,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乳山鑫合融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被申请人李立明,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边国军与被申请人李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立明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自有的房产(乳山房产证银滩字第××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立明所有的位于乳山市银滩湖畔人家小区36号楼5单元210室(房产证:乳山房产证银滩字第××号,土地证:乳国用(2011)第8542号)。

二、查封申请人边国军所有的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湖畔人家112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证:乳山房产证银滩字第××号)。上述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柳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