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大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车站路35号2栋。法定代表人林跃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国强,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周国强,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成建良,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湘潭大详置业有限公司、周国强与被执行人成建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99486元(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金额98116元,执行费1370元),未执行标的99486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伟
审判员 向海阳
审判员 曾海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