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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7号

济宁硕腾经贸有限公司与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张吉洋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硕腾经贸有限公司,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张吉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7号申请人济宁硕腾经贸有限公司(原济宁时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占民,经理。被申请人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吉洋,经理。被申请人张吉洋。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硕腾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张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硕腾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张吉洋银行存款7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山东明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位于××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案外人山东明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位于××房产一处。2.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张吉洋银行存款7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元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