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70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清。被执行人李凤英。被执行人杨国友。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福清与被执行人李凤英、杨国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张集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凤英、杨国友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凤英、杨国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红勇
审判员 陈治位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