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7执70号

陈福清与李凤英、杨国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福清,李凤英,杨国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70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清。被执行人李凤英。被执行人杨国友。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福清与被执行人李凤英、杨国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张集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凤英、杨国友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凤英、杨国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红勇

审判员  陈治位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