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35号原告谢某,女,汉族。被告包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欣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盈盈 微信公众号“”
谢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35号原告谢某,女,汉族。被告包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欣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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