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91民初35号

谢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包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35号原告谢某,女,汉族。被告包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欣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