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6执50-1号

张新祯与孙元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祯,张玉玲,孙元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祯,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玉玲,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孙元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张新祯与被执行人张玉玲、孙元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玉玲、孙元盛未按本院规定期限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张新祯办理房地产过户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执行人张玉玲名下,孙元盛为共有人,坐落于周村区市南小区24号(淄博市房权证周村字06-002××××号,建筑面积18.9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张新祯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张新祯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