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20号
原告:郑某。
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忠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於丹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