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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603-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宁波福兰克塑化有限公司、钱亚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宁波福兰克塑化有限公司,钱亚军,戴亚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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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60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黄波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干文峰,该员工。

委托代理人:芦瓒,该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福兰克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钱亚军。

被执行人:钱亚军。

被执行人:戴亚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5)甬东执民字第160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宁波福兰克塑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荻江村工业用房地产(含无证建筑物)。2015年12月29日10时18分45秒,买受人宁波好声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6J35T)以291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6年1月4日,买受人宁波好声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荻江村工业用房地产(含无证建筑物)[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甬鄞国用(2010)第10-05143号、甬鄞国用(2010)第10-05144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宁波好声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波好声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对无证建筑买受人需承担不能过户、无偿拆除、补缴罚款等所有风险]二、买受人宁波好声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宁波好声原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  柳  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袁  金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