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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3121-3号

冷一容与长兴顺达汽运有限公司、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冷一容,长兴顺达汽运有限公司,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炳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3121-3号申请执行人冷一容被执行人长兴顺达汽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晓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发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炳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长兴顺达汽运有限公司、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炳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兴顺达汽运有限公司、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炳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兴顺达汽运有限公司、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炳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炳炎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泗洪县锦绣华庭绣水苑11幢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前平

审判员  卢 勇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