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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4-1号

南充市华湘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充市华湘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华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华湘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2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核实,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顺庆民保字第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承建精神科住院楼项目享有的工程款440,000.00元。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席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