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351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9384743-8。负责人邱红霞,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惠亚,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昱增(又名李爱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昱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昱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昱增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昱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渊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