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被执行人XX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牟大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兿的银行存款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