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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1850号

温岭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佩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岭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佩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850号

原告:温岭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

法定代表人:钟仁志。

委托代理人:罗勤方,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佳丽,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佩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92元,减半收取21796元,由原告温岭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军标

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

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林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