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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992号

孙泽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孙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广场荆溪大厦12楼A层。负责人谢采亚,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泽明。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泽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馨叶

代理

审判员  张 琨

代理

审判员  华敏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