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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13号

陈玉国与王忠银、徐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国,王忠银,徐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13号

原告:陈玉国。

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忠银。

委托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国与被告王忠银、徐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国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国负担。

审判员  郭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