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 金 库 诉 被 告 李 耀 成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第4770号
原告:单金库,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耀成,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金库诉被告李耀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金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