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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14号

宋荣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荣财,“阿尔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14号

申请人:宋荣财,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代理人:于鸿章,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阿尔泰(ALTAY)”轮船舶所有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宋荣财因与被申请人“阿尔泰(ALTAY)”轮船舶所有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2016年1月7日,申请人宋荣财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阿尔泰(ALTAY)”轮船舶所有人所属的“阿尔泰(ALTAY)”轮。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宋荣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阿尔泰(ALTAY)”轮船舶所有人所属的“阿尔泰(ALTAY)”轮;

三、责令“阿尔泰(ALTAY)”轮船舶所有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70万元或其他等额有效担保。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丁启学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