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14号
申请人:宋荣财,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代理人:于鸿章,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阿尔泰(ALTAY)”轮船舶所有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宋荣财因与被申请人“阿尔泰(ALTAY)”轮船舶所有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2016年1月7日,申请人宋荣财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阿尔泰(ALTAY)”轮船舶所有人所属的“阿尔泰(ALTAY)”轮。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宋荣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阿尔泰(ALTAY)”轮船舶所有人所属的“阿尔泰(ALTAY)”轮;
三、责令“阿尔泰(ALTAY)”轮船舶所有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70万元或其他等额有效担保。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丁启学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