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10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王帅。被告金贞主(又名金坤)。被告刘艳芳(系金贞主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贞主、刘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方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董凤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