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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10号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贞主、刘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贞主,刘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10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王帅。被告金贞主(又名金坤)。被告刘艳芳(系金贞主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贞主、刘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方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董凤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