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499号

曲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曲某某,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曲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钟某某,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某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慧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秦榕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