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曲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钟某某,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某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慧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秦榕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