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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刑更130号

关于对罪犯赵宏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130号罪犯赵宏生,男,白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瑞丽市。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德中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宏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2年零11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赵宏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赵宏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赵宏生系病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宏生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