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撤初字第3号
原告:马轶君,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原告
委托代理人:盛洪伟,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青华,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董水华,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轶君与被告马青华、董水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轶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晋伟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沈 晔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建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