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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撤初字第3号

董水华、马青华、马轶君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轶君,马青华,董水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撤初字第3号

原告:马轶君,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原告

委托代理人:盛洪伟,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青华,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董水华,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轶君与被告马青华、董水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轶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晋伟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沈 晔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建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