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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执6号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安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1执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高岭乡梁家屯村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职工,住望都县康泰路10号。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职工,住望都县中华西路明宝巷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安某某或以其家庭成员名义银行存款46,458.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建民

审 判 员  赵永格

人民陪审员  耿海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春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