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48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杜 帅 搜索“”
孙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48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杜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