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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248号

孙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48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杜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