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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9号

任朋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朋江,王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9号

申请人:任朋江,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生,住黑龙江省。

被

申请人:王艳芳,女,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荣成市。

申请人任朋江因船员工资纠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王艳芳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荣成西城支行(账号:6217856000023220246)存款人民币17000元。申请人任朋江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朋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任朋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查封/冻结王艳芳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荣成西城支行(账号:6217856000023220246)存款人民币17000元。申请人任朋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丁启学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