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9号
申请人:任朋江,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生,住黑龙江省。
被
申请人:王艳芳,女,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荣成市。
申请人任朋江因船员工资纠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王艳芳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荣成西城支行(账号:6217856000023220246)存款人民币17000元。申请人任朋江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朋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任朋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查封/冻结王艳芳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荣成西城支行(账号:6217856000023220246)存款人民币17000元。申请人任朋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丁启学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