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224号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飞亚达大厦八楼、九楼。法定代表人石正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晓红,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飞,长沙市雨花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396元,由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