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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966-1号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与丁善涛、常环传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丁善涛,常环传,张书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96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丁善涛。被执行人常环传。被执行人张书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丁善涛、常环传、张书波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全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春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