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何玉琴。被申请人阮红。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申请人何玉琴要求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玉琴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玉琴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赵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汤静 来源:
何玉琴与阮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何玉琴。被申请人阮红。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申请人何玉琴要求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玉琴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玉琴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赵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汤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