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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4028号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德而盛电器有限公司、季陆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乐清市德而盛电器有限公司,季陆凤,叶松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4028号

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方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童、苏芳芳,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德而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陆凤。

被告:季陆凤。

被告:叶松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德而盛电器有限公司、季陆凤、叶松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童瑶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