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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5-1号

刘娟与四川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娟,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刘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顺庆民保字第8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承建精神科住院楼项目享有的工程款100,000.00元。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领取调解书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娟工程款80,643.00元,余下欠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顺庆民初字第62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643.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席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