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被告:滨州市华康梦之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滨州市华康梦之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