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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第113号

安喜胜与安书振、安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喜胜,安书振,安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第113号原告安喜胜,男,汉族,1942年12月2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安书振,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安志军,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安喜胜诉被告安书振、安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书振、安志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喜胜撤回对被告安书振、安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安喜胜承担。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杨继民

代理

审判员  张静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