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168号附1号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江西昌九农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志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判决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2行倒数第5和第6个字之间增加一个二字,变更为“十二”。
审 判 长 龚爱根
审 判 员 李 露
代理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
江西昌九农科化工有限公司与朱志宝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168号附1号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江西昌九农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志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判决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2行倒数第5和第6个字之间增加一个二字,变更为“十二”。
审 判 长 龚爱根
审 判 员 李 露
代理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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