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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14号

黄某1与王堂福、陈妹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某1,王堂福,陈妹仔,代汉军,博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14号

原告:黄某1,男,汉族,2009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贾某,女,汉族,1983年4月2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孙德,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堂福,男,汉族,196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沙县,现在住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怡康花园103号。

被告:陈妹仔,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代汉军,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广水市,现在住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怡康花园。

委托代理人:荣艳,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博罗县罗阳镇银田花园。

法定代表人:卢广民。

委托代理人:XX舟、徐润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诉被告王堂福、陈妹仔、代汉军、博罗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1负担。

审 判 长  唐作培

代理

审判员  肖石平

代理

审判员  钟志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纪舜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