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14号
原告:黄某1,男,汉族,2009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贾某,女,汉族,1983年4月2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孙德,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堂福,男,汉族,196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沙县,现在住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怡康花园103号。
被告:陈妹仔,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代汉军,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广水市,现在住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怡康花园。
委托代理人:荣艳,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博罗县罗阳镇银田花园。
法定代表人:卢广民。
委托代理人:XX舟、徐润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诉被告王堂福、陈妹仔、代汉军、博罗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1负担。
审 判 长 唐作培
代理
审判员 肖石平
代理
审判员 钟志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纪舜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