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13号
原告:蔡艺博,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达斡尔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钟云峰,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英,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杨帅杰,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芳,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艺博诉被告张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艺博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艺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艺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3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蔡艺博减半负担。
审判员 姚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钱芬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