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0-1号申请人张玉莲,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芦刚,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曹雪岩,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金鑫,现住正蓝旗。张玉莲申请执行芦刚、曹雪岩、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芦刚、曹雪岩、金鑫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芦刚、曹雪岩、金鑫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及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执行费665.7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为止)。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秀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新吉勒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