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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字第40-3号

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40-3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经理

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焦洪学,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吉J4B7**速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白城市中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二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愿意以拍卖价44724.00元接收该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的吉J4B7**速腾,作价4472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偿部分欠款,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立权

审判员  周东新

审判员  张东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克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