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刑初83号

刘方春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8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即墨市某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肇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投案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红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姜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