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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民初字第45-5号

覃玉芳等11人诉成都市西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覃玉芳,唐秀彬,彭国才,陈向东,梁文芳,陈其波,尹直明,苏苏,舒桂芳,张静候,张材枢,成都市西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45-5号原告覃玉芳。原告唐秀彬。原告彭国才。原告陈向东。原告梁文芳。原告陈其波。原告尹直明。原告苏苏。原告舒桂芳。原告张静候。原告张材枢。被告成都市西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雄,总经理。

原告覃玉芳等11人诉被告成都市西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成都市西玉龙街的房屋二年;

二、查封位于成都市上升街的房屋二年;

三、查封位于成都市西玉龙街的房屋二年。期限届满前十日,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拥军

人民陪审员  王蜀宁

人民陪审员  王琳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