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45-5号原告覃玉芳。原告唐秀彬。原告彭国才。原告陈向东。原告梁文芳。原告陈其波。原告尹直明。原告苏苏。原告舒桂芳。原告张静候。原告张材枢。被告成都市西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雄,总经理。
原告覃玉芳等11人诉被告成都市西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成都市西玉龙街的房屋二年;
二、查封位于成都市上升街的房屋二年;
三、查封位于成都市西玉龙街的房屋二年。期限届满前十日,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拥军
人民陪审员 王蜀宁
人民陪审员 王琳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