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530号原告王庆伍,女,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立进,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伍与被告郑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伍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云龙
审 判 员 叶 珣
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