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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3416号

袁建国与蔡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建国,蔡利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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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袁建国。被告蔡利娜。

原告袁建国诉被告蔡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朱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利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建国诉称,2015年11月14日,被告蔡利娜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万元用于临时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并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蔡利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蔡利娜以临时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袁建国借款60万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14日分别向被告银行转账23万、15万、22万,合计60万元,被告蔡利娜并于2015年11月14日向原告立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袁建国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借期十五天,于2015年11月30日归还”,后借款到期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索款未果,故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工商银行宿迁宿豫支行汇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袁建国与被告蔡利娜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被告未能如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蔡利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袁建国借款本金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蔡利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琼 来自: